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
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(GB 17051—1997 )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 ,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 水,防止水质二次污染。
为了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,防止水质二次污染,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,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(以下简称“设施”)的监督管理,保证居民身体健康,特制定本规范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。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北京市卫生防疫站、上海市卫生防疫站、辽宁省卫生防疫站、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盛金妹、陈贤钊、杨佑森、魏向东、李红喜。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。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。
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、生产、加工、施工、使用和管理的单位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 5749─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─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 二次供水设施(以下简称设施):饮用水经储存、处理、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。
3.2 储水设备:高位、中位、低位水箱和蓄水池。
3.3 水处理设备:过滤、软化、净化、矿化、消毒等设备。 3.4 供水管线:供、输饮水的管线、阀门、龙头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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